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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上海市范围内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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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9-04-01 15:47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本市营商环境,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 务院《关于上海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的批复》(国函〔2015〕222 号)、《关于上海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 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18〕12 号)及《上海市 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沪府令 4 号)的要求,经研究

决定,自 2018 年 12 月 15 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广告知承诺制 等“证照分离”改革举措,有关事项具体如下:

  一、告知承诺的适用范围

  在本市注册的建设工程企业申请以下行政许可事项时,可采取告知承诺方式:

  1、建筑业企业资质新申请及增项;

  2、建设工程监理资质新申请及增项;

  3、建设工程设计资质新申请及增项;

  4、外商投资建设工程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新申请及 增项;

  5、外商投资建设工程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设计资质新申请 及增项。

  公路、水运、水利、通信、民航等工程相关建筑业企业资 质除外。

  二、申请方式和流程

  企 业 使 用 数 字 证 书 , 登 录 上 海 市 政 府 门 户 网 站(http://www.shanghai.gov.cn/)“一网通办”栏目,选择“部门入 口”进入市住建委频道,进行申请事项的网上申报。

  企业在网上申请并填报申报信息,承诺符合审批条件,由 系统自动受理后,行政审批机关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向社 会公告,企业下载并打印电子资质证书。具体办事指南可在上 海市政府门户网站一网通办栏目市住建委频道获取。

  在试点推行阶段,企业也可以选择按照现行的行政审批程 序申请资质。

  三、监管要求和法律责任

  1、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在行政审批决定 后 2 个月内对企业的承诺内容和资质达标情况进行检查。发现 企业承诺内容存在弄虚作假情形的,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行 政审批决定,企业 3 年内不得申请同类别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发现企业承诺内容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行政 审批决定;发现企业资质达标情况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 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行 政审批决定。

  2、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企业资 质的,由行政审批机关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根据相关规定 予以处罚。企业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配合,不得 拒绝或者阻挠。

  四、诚信管理

  企业如存在不实承诺或违反承诺的行为,行政审批机关应 当将其记入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诚信档案,相关信息列入企业 不良信用信息。该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将不再适用告知承诺方式 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五、其他改革举措

  1、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在申请建设工程设计资质 时,取消外籍技术人员的比例要求;

  2、对没有执业资格准入要求的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在本市执业并提供工程咨询服务。 特此通知。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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