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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监理工程师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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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6-09-27 08:19作者:上海市建委来源:上海建筑建材业网址:http://www.ciac.sh.cn/blzn/blzn_8_2.htm

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3.《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7号令)

4. 《关于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建市监函[2006]28号)

5. 《关于开展监理工程师注册审批电子化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建监协【2016】1号)


二、办理条件:

1、取得注册监理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具有建筑类资质的单位;

注:签发之日起超过三年,须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完成96学时“逾期初始注册继续教育”)。

2、年龄不超过65岁;

3、所申请专业需要有相关业绩;

4、取得工程类大专以上学历;

5、职称为工程类中级或中级以上,所取得的职称需要满足相应的相关专业的工作年限要求;


三、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材料需携带原件核对)

1、《初始注册申请表》;

2、部网扫描件上传(所有扫描件需清晰完整,对涉及多页证书或材料的应全部上传):

1)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含有建设部人事部公章的页面);

2)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退休人员需上传聘用合同和退休证);其中合同上传有合同聘用时间页与最后甲乙双方盖章签字页,社保上传有参保单位名称页,含申请人社保信息页及有打印日期页。

注:社保清单中应有的内容为:姓名、个人社保帐号、单位参保户号、单位名称、缴费内容明细、社保中心的公章、打印日期(需在三个月内);

3)身份证(含正反面);

4)毕业证(若申请表中填写了学位,另需学位证上传);

5)职称证(有红章的页面均需上传)

6)逾期初始注册的,另需上传逾期初始继续教育证明打印件。重新初始注册的,另需上传重新初始继续教育证明打印件


四、材料要求:

《申请表》一份,一张一寸正面免冠照片(背面写上姓名及单位)不要粘贴;

申请表第一页:封面,第二页:基本信息,若逾期或重新注册需填写继续教育信息,第三页:填报的业绩证明的项目名称、规模、内容需与所申报专业对应,第四页:企业审核意见中的聘用时间应为打印,不可手填,并且应与合同中的聘用起始与截至时间一致,第五页:省级意见,第六页:部级审核意见。页数应齐全。


五、办理程序

1、网上申请。申请人或企业通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申报。

2、申请材料制作;

3、书面申请受理;

4、审核、公示;

5、审批、公告;

6、证书(章)领取;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六、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徐汇区小木桥路683号一楼大厅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取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30停止取号)。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日起60个工作日。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八、办理结果:

领取证章:具体详见“网上政务大厅→上海市建设工程执业人员资格公示、公告及领证通知”栏中领证通知。




注册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3.《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7号令)

4.《关于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建市监函[2006]28号)

5. 《关于开展监理工程师注册审批电子化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建监协【2016】1号)


二、办理条件:

1、注册监理工程师在注册有效期内,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具有建筑类资质的单位;

2、年龄不超过65岁。

3、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必须在注册证书有效期满4个月前申报,对于不能在注册证书有效期满4个月前申请变更注册的,可以在注册有效期满后,由新单位申请重新初始注册,延续注册继续教育可以替代重新注册继续教育证明使用。

注: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三、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材料需携带原件核对)

1、《变更注册申请表》;

2、部网扫描件上传(所有扫描件需清晰完整,对涉及多页证书或材料的应全部上传):

1)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退休人员需上传聘用合同和退休证);其中合同上传有合同聘用时间页与最后甲乙双方盖章签字页,社保上传有参保单位名称页,含申请人社保信息页及有打印日期页。

注:社保清单中应有的内容为:姓名、个人社保帐号、单位参保户号、单位名称、缴费明细内容、社保中心的公章、打印日期(需在三个月内)。

2)与原聘用单位终止或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解聘证明,或由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文件;

执业单位名称发生变更的应上传:更名后的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工商局提供企业更名核准通知书;

专业变更的应上传:学历证书和相关专业变更继续教育证明;

(注:申请表内的业绩证明页中的工程名称、规模、内容需与相应变更专业对应)


4)申请人原注册执业印章(专业变更不提供印章)。


四、材料要求:

《申请表》一份


五、办理程序:

1、网上申请。申请人或企业通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申报。

2、申请材料制作;

3、书面申请受理;

4、审核、公示;

5、审批、公告;

6、证书(章)领取;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六、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徐汇区小木桥路683号一楼大厅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取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30停止取号)。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日起40个工作日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八、办理结果:

领取证章:具体详见“网上政务大厅→上海市建设工程执业人员资格公示、公告及领证通知”栏中领证通知。




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3.《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7号令)

4.《关于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建市监函[2006]28号)

5. 《关于开展监理工程师注册审批电子化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建监协【2016】1号)

二、办理条件:

1、注册监理工程师须在注册有效期届满45日之前递交延续注册材料,逾期未申请延续注册的,不再受理其延续注册申请,在注册有效期满后,其证章自动失效,需继续执业的,应由其所在单位重新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原取得的延续注册继续教育可以替代重新注册继续教育证明。

2、年龄不超过65岁。

3、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与监理工程师变更注册不能同时进行,有效期到期前4个月不予受理变更注册。

4、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过期后失效,在满足重新注册继续教育后方能申报初始注册。

5、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具有建筑类资质的单位。

三、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材料需携带原件核对)

1、《延续注册申请表》;

2、部网扫描件上传(所有扫描件需清晰完整,对涉及多页证书或材料的应全部上传):

1)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险的清单(退休人员需上传聘用合同和退休证);其中合同上传有合同聘用时间页与最后甲乙双方盖章签字页,社保上传有参保单位名称页,含申请人社保信息页及有打印日期页。

注:社保清单中应有的内容为:姓名、个人社保帐号、单位参保户号、单位名称、缴费明细内容、社保中心的公章、打印日期(需在三个月内)。

2)申请人原注册证书。

3)延续注册继续教育证明

四、材料要求:

1、《申请表》一份

2、继续教育证明中注册专业选修课应与注册专业一致,若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有两个专业,而延续注册继续教育只参加了一个专业的继续教育,审查时只能同意相应的一个注册专业,如两个专业都不一致,则延续注册不予批准。在原单位取得的延续注册继续教育证明,在新单位参加延续注册时有效。

五、办理程序:

1、网上申请。申请人或企业通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申报。

2、申请材料制作;

3、书面申请受理;

4、审核、公示;

5、审批、公告;

6、证书(章)领取;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六、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徐汇区小木桥路683号一楼大厅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取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30停止取号)。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日起40个工作日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八、办理结果:

领取证章:具体详见“网上政务大厅→上海市建设工程执业人员资格公示、公告及领证通知”栏中领证通知。




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报部)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3.《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7号令)

4.《关于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建市监函[2006]28号)

5. 《关于开展监理工程师注册审批电子化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建监协【2016】1号)

二、办理条件:

注册监理工程师有以下情形之一:,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2、申请注销注册的;

3、以下所列情形发生的;

1)依法被撤销注册的;

2)依法被吊销注册证书的;

3)受到刑事处罚的;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注:被注销注册者或者不予注册者,在重新具备初始注册条件,并符合继续教育要求后,可重新申请注册。

三、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材料需携带原件核对)

1、《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2、申请人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3、部网扫描件上传(所有扫描件需清晰完整,对涉及多页证书或材料的应全部上传):

相关证明材料,如,解聘则上传解聘证明;死亡则上传死亡证明。

四、材料要求:

《申请表》一份,申请人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五、办理程序:

1、网上申请。申请人或企业通过“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申报;

2、申请材料制作;

3、书面申请受理;

4、审核;

5、审批、公示;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六、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徐汇区小木桥路683号一楼大厅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取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30停止取号)。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日起40个工作日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补办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

3.《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47号令)

4.《关于印发<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建市监函[2006]28号)

5. 《关于开展监理工程师注册审批电子化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建监协【2016】1号)

二、办理条件:

1、遗失注册证书、执业印章;

2、年龄不超过65岁。

三、提交材料:(窗口受理时,所有材料需携带原件核对)

1、《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遗失补办申请表》

2、部网扫描件上传(所有扫描件需清晰完整,对涉及多页证书或材料的应全部上传):省级报纸 (登报声明的内容须包含:单位名称,监理师姓名,证章类型,证书编号,注册号,有效期)。

注:如果单独补章,请提供单位申请报告和注册证书原件至窗口具体咨询办理。

四、材料要求:

《申请表》一份;提供一张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背面写好姓名及单位(照片不要粘贴);

五、办理程序

1、监理工程师补证书,网上申请和申请表制作;(申请网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系统两个网站)

2、申请材料制作;

3、书面申请受理;

4、审核;

5、审批、公示;

6、证书(章)领取;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六、受理部门和时间:

受理部门: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徐汇区小木桥路683号一楼大厅

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取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30停止取号)。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日起40个工作日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八、办理结果:

领取证章:具体详见“网上政务大厅→上海市建设工程执业人员资格公示、公告及领证通知”栏中领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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