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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升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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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6-04-23 11:13

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升级申请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

4、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5、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02号)

6、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示范文本》、《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规定和标准说明》的通知(建办市函[2006]274号)

7、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

8、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13]86号)

9、关于颁发《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的通知(建设[2001]217号)

10、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上海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化审批试点方案的批复 (建市函[2014]163号


(二)提交材料:

1、企业需携带以下材料的相关原件及复印件,至申请事项受理部门提交:

1)工程勘察合同主要页。

2)工程勘察质量合格证明文件(须经施工图审查的,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文件)


附件材料装订要求:

1、附件材料应按上述申报材料内容的顺序排列,编制标明页码的总目录;

2、复印资料关键内容必须清晰可辨,申报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盖章或印鉴齐全、字迹清晰;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3、附件材料一律采用胶装装订,规格为A4(210×297mm)型纸,建议采用软封面封底,并逐页编写页码;

4、每个代表工程业绩材料一并装订,每类别间用彩纸分隔,彩纸上注明企业所申请的资质类别名称。


(三)办理程序

1、个人信息采集与原件核对。用于企业资质的从业人员(含技术负责人、注册人员及非注册人员等),应先完成个人信息采集和建档,其身份、学历、职称、业绩等相关信息均应当按《关于继续做好在沪建设工程企业从业人员信息采集工作的通知(沪建管(2014)811号)》的要求,在资质申报前至各本市受理点完成个人学历、职称证书等原件与扫描件的信息核对。

个人信息采集的窗口路径为https://www.ciac.sh.cn/CiacUserPortalRyWeb/SSO/Loginmobile.aspx。

2、企业相关信息采集与原件核对。用于企业申报的审计报告、设备购置发票、厂房产权证明等材料需要上传扫描件至电子版《诚信手册》(企业版),并提前到市区各受理服务窗口进行原件核对。

3、电子化申报。登录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网站 (http://www.shjjw.gov.cn或http://www.jsjtw.sh.gov.cn )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填报,具体见网上《操作说明》。

4、受理。分系统自动受理及受理部门窗口受理两类。

1)系统自动受理:企业完成填报后,系统将就填报资料的完整性及资质标准进行比对,比对通过的,自动受理并提供《受理通知书》。

2)受理部门窗口受理:如有上述(二)提交材料事项的,企业应按系统提示,携带相关材料至窗口办理相关事项,符合要求的,窗口当场受理。

5、审核、公示。

6、审批、公告。

7、证书领取。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四)受理部门和时间:

1)受理部门: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和咨询电话见“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办事部门一览表”。

2)受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至11:30(11:15停止取号);周一至周四,下午1:30至5:00(4:30停止取号)。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不含征求系统外部门意见时间)。

注:建设部审批事项以建设部公开内容为准。


(六)办理结果:

凭网上公告,到建设部受理部门领取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并到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办理信息录存。

电话:18930145915(微信同号)
地址:上海市青浦区徐乐路333弄虹泾鑫汇园9号楼6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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